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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92号)和中共南平市委、市政府(《关于南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南委[2010]70号),设立南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加挂“南平市物价局”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法律法规、战略方针和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目标、政策建议;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二)承担统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责任;研究分析市内外经济形势,跟踪分析和预测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提出经济社会保持持续较快发展的政策建议。(三)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全市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衔接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工作。(四)拟订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衔接平衡需要安排市级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安排市级预算内投资计划;研究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按规定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 (含核准、备案,下同)、审核以及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负责重大建设项目后评价的管理与协调;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引导民间投资的方向;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投标工作,监督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五)贯彻实施国家产业政策,协调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负责全市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研究制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服务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参与研究制定和实施现代物流产业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市级部分重要商品、战略物资的储备;牵头拟定交通运输、能源保障总体规划,协调综合运输、能源保障体系建设的有关重大问题;研究制定生物、创意产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协调解决生物、创意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实施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项目成果转化的战略、规划和政策,协调解决项目成果转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六)承担组织编制全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协调规划实施并进行监测评估的责任;牵头研究提出区域协调发展、重点区域开发、城镇化发展等规划和政策。(七)研究提出全省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规划和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政策;按规定负责审批、审核利用外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参与全市对外招商项目推介,参与全市外债总量控制、结构优化与监测工作。(八)研究提出全市资本市场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指导推进全市资本市场建设和发展,协调解决全市资本市场发展的重大问题;指导和推动企业直接融资。(九)负责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定全市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环境保护、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建设;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推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落实应对气候变化规划及政策措施;衔接生态建设、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循环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和项目建设。(十)组织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研究国民经济动员与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十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全市性、区域性价格政策,依法起草有关价格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依法负责价格评估机构、价格评估人员的管理工作;负责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商品价格、服务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中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价格垄断及其他法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依法受理各种价格、收费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和行政复议申请;组织开展商品、服务价格和各种收费的明码标价工作;指导群众价格监督,组织开展价格和收费的社会监督工作。(十二)拟订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并负责组织实施;监测、预警、调控市场价格,分析价格形势;负责协调部门之间、行业之间、区域之间的价格争议和价格衔接;引导和规范经营者的自主定价行为;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设立和征收工作;按照全省定价目录、价格听证目录和成本监审目录实施价格管理、听证和监审;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制定、管理和监督;组织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制度;协同有关部门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管理工作。(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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