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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三明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是负责全市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专门机关,受市委和省纪委的双重领导;三明市监察局是三明市人民政府负责行政监察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市政府的工作部门,受市政府和省监察厅领导。市纪委、市监察局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的行政监察两种职能,对市委和省纪委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是:(一)主管全市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省委、省纪委、市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二)主管全市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省监察厅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市政府颁发的决议和命令的情况。(三)负责检查并处理市直机关各部门、各县(市、区)、各企事业单位及党组织关系在三明的垂直管理部门党的组织和市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有关条例或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检举控告和党员、党组织的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四)负责调查处理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企事业单位及其负责人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并根据责任人所犯错误的情节轻重,作出撤职及撤职以下的行政处分(对涉及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按法定程序办理);受理监督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五)负责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制定党风党纪教育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党的纪检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和对党员遵守纪律的教育工作,表彰抓党风党纪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对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政绩突出的工作人员,提出表彰奖励的建议。(七)调查全市党组织和党员遵纪守法情况,研究党风、党纪中的有关问题,拟订相应的制度规定。(八)调查监察对象遵纪守法情况,研究政风政纪中出现的带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起草行政监察工作的制度规定,并负责监督实施;了解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情况,对其违反国家法律和有损国家利益的内容,提出修改、补充的建议;变更或撤销下级行政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规定。(九)履行市政府纠风办职责,指导全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并做好督促检查工作。(十)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受理对机关效能问题的投诉。(十一)会同市直各部门、单位以及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审核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纪委(纪检组)领导班子和监察局(室)领导干部人选;负责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各部门除市管干部以外的纪检组、监察室的领导干部职务的任免;负责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省纪委、监察厅授权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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