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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89号)和《中共三明市委、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三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明委﹝2011﹞12号),设立三明市城乡规划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乡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拟订相关技术管理规定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开展全市城乡发展战略规划的研究和组织编制,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组织规划审批、备案、公开工作。(三)负责行政区域内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和各类开发区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指导全市镇、乡、村规划。(四)参与制定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参与制定与城乡规划有关的行业规划、专项规划。(五)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规划管理,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修建详细规划,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六)负责城市规划区内临时用地、临时建设的规划管理与审批,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七)负责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管理,指导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设计队伍的资质审查和城乡规划设计市场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测绘管理工作。(九)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条件核实,对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承担有关城乡规划管理的行政复议工作。(十)负责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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