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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05〕18号)和《中共三明市委、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三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明委发〔2005〕15号),设立三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政府国资委),为三明市人民政府直属正处级特设机构。根据市政府授权,代表市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市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对本级政府负责。市政府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市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市属经营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国有资产。根据市委决定,市政府国资委成立党委,履行中共三明市委规定的职责;同时,成立市政府国资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其主要职责:(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代表市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依法对所监管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实行管资产、管人、管事相结合;指导推进授权监管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改革和发展;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积极推行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规划国有经济布局,推动国有经济结构调整。(二)通过法定程序对授权监管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研究、提出加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和建议,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三)依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代表市政府向部分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四)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所监管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负责国有资产的统计、分析,建立国有资产统计信息网络;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监交国有资本收益,对国有资本收益的使用进行监督,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五)拟订或贯彻执行并组织实施市本级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转让、纠纷调处等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贯彻执行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有关制度和办法,组织实施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统计、业绩考评等基础管理工作和投(融)资、担保、资产处置的监管工作;对未授权的市属企业及市属经营性事业单位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进行纠正或查处。(六)研究探索国有资产监管和经营的有效形式,提出完善授权经营制度的意见和建议;拟订国有资产管理的改革方案、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指导国有企业加强管理工作;依法对县级地方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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