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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晋江专区公署司法科,成立于1949年9月13日。1953年1月20日,福建省人民法院晋江分院成立,承续司法科的审判职能。1955年2月福建省人民法院晋江分院更名为晋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86年1月因地改市行政体制调整,又更名为“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沿用至今。泉州市土地总面积11015平方公里,常住人口812万多人。泉州中院现辖鲤城、丰泽、洛江、泉港(区),晋江、石狮、南安(市),惠安、安溪、永春、德化(县)等11个基层法院,并设有42个基层人民法庭。泉州中院现有正式在编干部284人职工、职工15人,其中法官202人。中院审判办公场所占地30余亩,审判办公大楼2003年开工建设,2007年9月正式投入使用,总建筑面积4.2万余平方米,整幢大楼共分四部分:一是办公楼部分,共17层;二是审判楼部分,共4层,设有大法庭1个、中法庭5个、小法庭20个,并设有调解室、听证室等;三是附属生活楼部分,共7层,设有食堂、宿舍、培训教室、会议室等;四是审判办公配套文体设施楼,2013年建成,建筑面积5200平方米,设有食堂、活动健身场所、设施等。泉州中院受案范围:一审案件:(1)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2)民事案件:一、诉讼标的额800万元至1亿元以下的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300万元至5000万元以下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不在福建省辖区或者诉讼标的额300万元至1亿元以下一方当事人住所地在福建省辖区内但不在泉州市辖区内的民商事案件。但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除外;二、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下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三、诉讼标的额2亿元以下,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下且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不在泉州市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知识产权案件。(3)行政诉讼案件: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除外;三、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四、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五、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二审案件:不服本辖区基层人民法院裁判的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提起的上诉。申诉、申请再审案件:一、对本院作出一、二审裁判生效的刑事、行政案件不服提起申诉的;二、对本院作出的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民商事生效裁判不服,当事人向本院申请再审的;三、对本院辖区内各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商事生效裁判不服(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向本院申请再审的。执行案件:一、本院一审生效的法律文书及法律规定应由中级法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执行的案件;三、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一、国家赔偿案件;二、不服本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的国家赔偿申诉案件;三、国家赔偿确认案件。仲裁案件:撤销国内仲裁案件或者申请撤销、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外国法院判决的案件,申请认可和执行港澳台法院民事判决以及审查有关涉外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对本辖区基层人民法院各类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案件。减刑、假释案件:有期徒刑以下减刑、假释案件。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本院需要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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