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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我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依法指导和监督县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二)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管所监管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三)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的情况,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订考核评价标准;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国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四)按照出资人职责,依法参与所监管企业的重大决策。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指导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五)按照管理权限,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负责人的选拔任用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六)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市人民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七)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依法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和执行有关工作。(八)负责所监管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计生、综治、精神文明建设等具体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九)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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