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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职责是:(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全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定全市国土资源发展规划,研究提出全市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二)承担规范全市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国土资源管理和测绘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相关的技术规程和标准,起草并组织实施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地方性政策;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工作,指导监督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三)承担优化配置全市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组织编制全市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地质遗迹保护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各项规划执行情况;依法指导和审查国土资源有关规划;参与报市政府和省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资源的相关规划的审查。(四)负责规范全市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不含林木林地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权属争议;承担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等具体工作;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五)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对占用耕地、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等实施监督;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指导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保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保护耕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承担报市政府、省政府和国务院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市土地利用现状数据的责任。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城乡地籍、土地分等定级等工作。(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转让等行为,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会同物价部门组织实施全市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根据国家制定的目录和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等审查建设用地项目,承担报市政府、省政府和国务院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八)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储备管理办法,规范土地市场;贯彻实施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和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农用地分等定级工作和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管,组织实施探矿权、采矿权的招标、拍卖及转让、出租工作;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九)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市场和采矿权审批登记发证,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十)依法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组织实施全市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地质勘查专项工作,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按规定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价款,管理地质勘查专项资金项目;确认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管理全市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十一)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检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十二)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指导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十三)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收益分配制度;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十四)贯彻执行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政策,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开展国土资源对外合作与交流,按有关规定管理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领导。(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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