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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一)负责省直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拟订省直机关事务工作的规定、办法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二)负责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汽车更新、房屋修缮、绿化、住房补助、公共机构节能等专项资金的管理,负责省直机关礼品礼金集中收缴工作,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出差及会议在榕定点饭店的管理工作。(三)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共机构节能规划、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能耗统计、监测和评价考核工作,负责省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管理和能源审计工作。(四)负责省直机关房地产管理,拟订房地产管理规章制度。负责省直机关基建立项审核,负责统建省级干部住宅,负责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的统建、调配,负责省直机关修缮项目的监管。负责省级公产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产权、产籍管理,编制省直机关建设用地规划并组织实施。(五)负责在榕省直单位和中央驻榕单位住房保障与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订住房保障建设和管理的规章制度、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公有危旧房改造工作,参与房改房改造工作。管理住房基金和住房公积金。(六)按规定负责省直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规定,制定相关具体制度和办法,承担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工作。(七)按规定承担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工作。(八)负责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公务用车的编制、配备、更新、处置和其他有关管理工作,负责省级干部车辆号牌管理。负责省二级以上接待和其他重要任务用车的保障。指导和协调省直单位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工作。(九)负责屏山大院、工交大院、东湖大院以及省级干部住宅区的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协助做好省级重要接待和大型会议的接待服务工作,指导和协调省直机关治安综合治理。(十)负责省直机关计划生育、爱国卫生、绿化等工作,配合福州市做好省会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十一)负责对全省机关事务管理体制改革和事业发展的指导。按规定承担指导和实施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接待服务行业员工培训和技术等级考核的有关工作。(十二)根据上级要求负责战备、抗洪救灾等应急情况下省级领导机关的有关保障工作。(十三)承办省委、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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