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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 23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09〕27号),设立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加挂“福建省民防局”牌子),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正厅级。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民防空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人民防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依法管理全省人民防空工作。(二)拟订全省人民防空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人民防空工作年度计划,并依法组织实施。(三)制定全省防空袭方案及各项保障计划,并检查落实;组织人民防空演习(练),指导群众防空组织建设和训练工作。(四)指导各地开展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系统建设与管理;制定全省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人民防空无线电管理工作。(五)依法建设和监督管理全省单建式人民防空工程。指导、监督城市和经济目标人民防空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监督并落实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指导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中落实人民防空工作要求;指导全省人民防空平战结合工作。(六)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省级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的管理和国有资产的专业管理;提出编制全省人民防空经费预决算的建议;对全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经费和专项经费进行内部审计。(七)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普及人民防空知识和技能。负责全省人民防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八)组织开展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监督人民防空专用设备器材生产。(九)组织开展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监督检查全省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十)完善全省防空防灾相给合的工作机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平时抢险救灾和应急救援工作。(十一)负责人民防空组织指挥工作,战时组织开展城市人民防空袭斗争,协助有关部门消除空袭后果。(十二)承办省委、省政府、省军区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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