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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文化和旅游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文化艺术、文化和旅游市场、文物、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影电视等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文化艺术、文化和旅游市场、文物,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影电视等领域的规范性文件。(二)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和版权事业(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广电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及人才队伍建设。(三)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旅游、广播电影电视活动,指导全市重点文化和旅游设施及基层文化和旅游设施建设。组织全市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区域协作和国内外市场推广,制定全市旅游市场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四)指导、管理相关文化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漳州优秀文化、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相关门类艺术和艺术品种发展。(五)负责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六)拟订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和指导文物保护、考古勘探工作;负责世界文化遗产申报、监管等工作;配合相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街道、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保护与管理的具体工作;依法管理文物流通和社会流散文物工作;组织指导文物保护和博物馆方面的科研工作; 承担文物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七)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新闻出版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管理全市新闻出版行政事务,组织协调有关行政审批工作,统筹规划和指导协调全市新闻出版事业、产业发展,监督出版物内容和质量,监督管理印刷业,管理著作权,管理出版物进出口等。组织协调全市“扫黄打非”工作。负责记者证有关管理工作。(八)指导全市广播影视事业发展,负责广播电影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业务监管工作;负责对辖区内广播电视播出内容,信息网络传播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内容监管;负责对辖区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运行维护、技术检测和安全播出监督管理;负责境内外卫星电视节目的接收及设施安装单位的管理;推动电影事业、产业发展,指导、监管电影发行、放映工作。(九)统筹规划文化和旅游产业,研究拟订文化和旅游产业扶持政策,负责重大文化和旅游项目实施和产业对接,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十)指导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市性,跨各县(市、区)文化、文物、旅游、新闻出版和广电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指导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十一)按有关规定承担安全生产相关职责。(十二)指导、管理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台港澳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承办对外,对台港澳文化、旅游交流项目的各项事务。(十三)完成市委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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