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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审计厅主要职责:(一)参与制定审计、财经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地方性审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省级以下审计机关的业务。(二) 向省政府报告和向省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三)指导、监督全省内部审计工作;检查、监督全省社会审计中介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四)根据省政府和审计署的工作重点和要求,确定全省审计工作重点,制定工作意见,编制审计项目计划。(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对本级审计管辖范围内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1.省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2.下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3.与省财政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省级各部门(含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下同)和直属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4.省直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预算外财政资金的收支及其使用情况。5.省级地方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6.省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的和受省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8.省属国有企业、省政府管理的经济实体和省直各部门管理的财务独立经济实体的盈亏真实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审计厅进行的审计。(六)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全省性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七)向省政府提交省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省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的报告。(八)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全省审计机关对党政领导干部、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九)根据审计署授权对中央驻闽单位和项目的财务收支审计,对国有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闽分支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进行审计。 (十)督促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以及被审计单位对意见建议的整改情况;组织全省审计机关开展审计决定落实情况的检查。(十一)在审计署的统一部署下,开展审计领域的国际交流活动;组织全省审计系统审计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及评审工作。(十二)负责审计干部教育和专业培训;组织开展审计科研工作;受理审计举报工作。(十三)与地市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地市审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协同办理地市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事项。(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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