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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成立于1991年12月,是市政府工作部门,副厅级;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厦府办〔2012〕27号),本局内设6个处室:办公室、计划财务处、行政资产处、房产管理处、综合管理处(公共机构节能处)、保卫处,另设机关党委。2个下属单位:市直机关后勤保障中心(正处级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厦门人民会堂管理处(正处级事业单位)。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市直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工作。根据国家、省的有关方针、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拟订市直机关事务工作的规定、办法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区机关事务改革和管理工作。(二)负责局机关及市直相关机关事业单位行政经费预决算、资金拨付、后勤服务单位的财务管理,并负责其财务管理和会计工作规章制度的制定及监督执行;负责全市及中央、省属驻厦单位礼品、礼金收缴管理和处置工作。(三)负责对市直相关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核实、统计及日常监管工作。(四)负责市直房地产管理,拟订规章制度;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统一管理;负责统建市级领导干部住房及办公用房物业管理的协调和指导。(五)负责全市公务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公务人员保障性住房政策。(六)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的公务用车(含摩托车)编制、更新、报废、调配、报牌审核工作;保障市领导的公务用车和市行政中心工作人员的上下班班车;指导各区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拟订市公务车辆管理制度。(七)负责全市重大经济社会活动车辆保障工作;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驾驶人员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八)负责市行政中心的行政管理,维护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负责市行政中心办公设施设备管理;负责抗洪救灾等应急事件处置活动的市级领导物资保障;负责市行政中心爱国卫生、绿化美化等工作。(九)负责制定市行政中心及市领导住宅区安全保卫、消防工作各项规定,组织协调市相关部门落实安全保卫、消防工作;负责市直机关工作人员住宅区安全保卫工作的检查指导;负责市行政中心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十)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全市公共机构节能规划、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能耗统计、监测和评价考核工作;负责市公共机构能耗定额管理和能源审计工作。(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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