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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水利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利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水利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编制市政府确定的重要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提出市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二)统一水资源管理(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和区域外调入水),负责制定全市水资源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计划,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按规定开展水能资源调查,指导水能资源开发;负责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负责制定流域、区域水资源开发总量和取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负责全市水资源优化配置,组织制定全市城乡供水水源的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本地水源工程和重大引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负责地下水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负责发布水资源公报;指导全市水文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三)负责水资源保护。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负责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拟订重要河库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四)负责防治水旱灾害。承担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全市防汛抗旱工作;编制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对重要水系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五)负责水利工程的统一监督管理;指导主要流域和河口的治理和开发,组织、指导河堤海堤建设;组织实施市级直属或本市跨区及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与质量监督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闸、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承担5万千瓦以下小水电建设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水利行业水电管理;指导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六)负责防治水土流失。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有关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指导市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七)协调、仲裁跨区域的水事纠纷;负责重大涉水行政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全市河道采砂规划的审批,组织实施对河道采砂的监督管理。(八)负责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组织实施水利行业的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组织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引进和科技推广;办理水利有关涉外事务。(九)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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