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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委发〔2014〕11号),将市建设与管理局更名为市建设局。有关城市管理协调职责划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有关城乡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全市建设事业发展战略;组织、指导、协调城乡建设领域重大问题的研究和政策的拟订;编制城乡建设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全市系统普法教育、稽查执法并对系统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三)拟订全市系统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行业科技成果的技术评审、鉴定和推广工作,指导建设行业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新结构的科研与推广。(四)参与城乡建设规划的研究和编制,参与城市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决策与实施;指导、协调全市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综合协调成片开发区的规划建设。(五)负责全市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的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参与建设项目督办。(六)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的报建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建设项目的代建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协调、监督其他专业工程的招投标工作。(七)负责全市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管理;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设计文件审查和设计文件的抗震设防审查工作;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勘察设计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为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提供统一的交易平台。(八)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园林绿化景观工程的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监督建设工程强制性条文以及法定程序的实施;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监理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九)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建筑市场。(十)负责全市房地产行业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拟订房地产开发企业政策和住宅发展、旧城改造、新区建设的政策,并依职责组织实施;负责全市物业管理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并监督管理全市物业管理活动。(十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住房保障政策;参与全市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市住房保障政策;编制全市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负责全市保障性住房的建设、配租配售管理;制定各类政策性住房的建设标准;负责市本级保障性住房的资产管理。(十二)指导、协调、组织全市城乡一体化和农村城市化改造及政策研究;指导村镇规划、资金计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改善村镇人居生态环境。(十三)负责全市建筑材料和设备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新型建筑材料的推广使用。(十四)负责全市建筑节能、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全市可再生能源研究、开发利用工作;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节能减排。(十五)负责全市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十六)指导行业协会、学会工作。(十七)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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