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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生态环境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省生态环境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海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区政府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参与协调处理环境污染纠纷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处理有关跨区的环境污染问题。统筹协调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三)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减排目标的落实。监督实施陆地、海洋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确定大气、水、海洋等纳污能力,监督检查全市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落实情况考评工作。指导和监督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四)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海洋、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重金属、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五)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全市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推动和指导生态示范建。(六)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及规范。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七)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市政府委托,对全市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八)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执法监测、应急监测和温室气体减排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承担全市环境数据中心建设工作。实施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九)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贯彻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拟订并实施应对气候变化规划及政策措施。(十)协调配合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环境监察。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监察制度。牵头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根据授权对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查问责。(十一)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查处有关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十三)负责有关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十四)按规定开展生态环境对外交流合作,组织协调生态环境国际条约履约有关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保护事务。(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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