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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厦门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发 〔2018〕40 号)和《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委办发〔2019〕4号),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副厅级。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有关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二)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组织拟订并实施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和房地产开发发展规划,编制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三)负责全市保障性住房的配租配售管理,负责安置房的配售管理。负责市本级保障性住房、安置房的资产管 理。负责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四)负责全市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统筹协调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房地产市场信息管理、监测分析和发布,负责发布房地产市场指导价。(五)负责全市房地产行业管理。提出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和中介行业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跟踪监督,负责房地产经纪、估价等中介机构备案和从业人员管理。(六)负责全市房屋交易管理。拟订商品房预 (销)售、房屋产权交易、租赁、抵押、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房屋面积管理。负责全市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负责房屋交易合同备案及交易资金的监管。协助征收有关房地产税费。(七)负责房屋租赁管理。负责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负责住房租赁市场的管理和相关协调工作。(八)负责推进住房制度改革。负责研究、编制、组织实施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和配套政策,负责廉租住房(公房)的管理。(九)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等住房资金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市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十)负责房屋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协调组织房屋安全管理,组织编制全市危房改造、房屋修缮的规划和计划, 并组织协调实施。负责监督管理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指导房 屋安全鉴定、白蚁防治。负责直管公房修缮管理。(十一)负责全市公房、侨房、代管房、信托房的管理。拟订有关公房出售、出租价格和租金标准,征收直管公房租 金,监督租赁合同的执行。负责落实侨房退还、代管房、信 托房的退管及清退安置。(十二)负责全市住房保障、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市场和房屋管理的行政执法,协调处理各类投诉和纠纷。(十三)按规定承担安全生产方面的相关职责。(十四)承办市委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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