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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87号)和《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厦委〔2010〕40号)文件精神,设立厦门市司法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副厅级。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二)管理全市劳动教养工作。(三)承担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和督促全市各区、各行业依法治理工作;制定全市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四)负责全市仲裁机构的登记工作。(五)指导、管理司法鉴定工作。(六)指导、管理全市法律援助、“l48”法律服务工作。(七)指导、管理市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工作。(八)指导、监督全市律师、公证工作和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工作。(九)指导、监督人民调解、基层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所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全市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承担市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十)指导、管理全市社区矫正工作。(十一)参与地方性法规的起草、论证工作;组织开展司法行政涉台工作的研究;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应诉工作。(十二)指导全市司法行政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十三)指导组织国家司法考试,并对取得法律执业资格者实施管理。(十四)监督指导市律师协会、市公证员协会、市司法鉴定人协会的工作。(十五)指导、管理、监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及枪支、弹药、服装、车辆等物资装备工作。(十六)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警察警衔的评定、晋级、取消等工作;指导全市司法行政外事工作。(十七)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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