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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87号)和《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厦委〔2010〕40号)文件精神,设立厦门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副厅级。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民族、宗教政策理论和民族、宗教工作重大问题以及难点、热点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二)拟订民族、宗教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具体政策,组织、指导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对全市政府系统民族、宗教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民族、宗教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贯彻执行,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促进民族和睦、宗教和谐,保障和维护少数民族、宗教界合法权益。(三)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协调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四)研究分析民族工作方面的问题并提出政策措施建议,协调完善城市民族工作配套设施,联系民族社区,协调联系对口帮扶民族地区相关事宜,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相关事宜。(五)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指导各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职能、处理宗教事务重大事件,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指导和帮助宗教界开展对外及对港澳台地区的宗教交往活动。(六)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加强自身建设,培养、培训宗教教职人员,办好宗教院校,引导宗教界开展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各项活动,发挥宗教界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七)依法依章管理民间信仰活动及场所,对涉及民间信仰的重大问题进行调研并提出建议,协助各区政府及时处理民间信仰方面的重大问题,指导基层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做好民间信仰活动的管理工作。(八)负责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和宗教界人士,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工作。(九)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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