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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公安厅是福建省人民政府下设主管全省公安工作的职能部门,公安厅受省政府、公安部的双重领导。各市、县(县级市、区)设有公安局(分局),在镇、乡、街道设派出所。公安局(分局)和派出所,分别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领导。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公安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部署全省公安工作,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二)掌握可能危害社会安定稳定和治安情况,分析形势,制定对策。(三)组织实施并指导侦查工作,组织、协调处置重大案件、治安事件、治安事故和骚乱。(四)组织实施并指导全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管理户籍和门楼牌、流动人口、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等工作。(五)组织指导出(入)境和外国人在我省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省公安外事工作。(六)组织实施并指导全省公安机关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车辆、驾驶员管理工作。(七)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以及群众性治安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指导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保卫组织和经济民警、保安队伍的建设。(八)组织实施并指导、监督全省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工作。(九)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工作;组织实施并指导、监督看守所、拘役所、治安拘留所、强制戒毒所、收容教育所、安康医院等的管理工作,规划和指导全省监所建设。(十)组织实施并指导全省公安法制建设;指导、检查、监督公安机关执法活动。(十一)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劳动教养审批工作,以及承办省劳动教养委员会审批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十二)组织实施并指导全省公安机关开展禁毒和缉毒工作,以及承办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十三)组织协调处置恐怖事件、突发性群体事件和重大安全事故,以及承办省反恐怖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处置突发性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十四)组织全省公安科学技术工作,规划公安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和行动技术建设。(十五)制定全省公安机关装备、被装配备和经费等警务保障标准、制度。(十六)负责指导全省民用机场航空安全管理工作,负责长乐国际机场航空安全和治安管理工作。(十七)领导全省公安消防、警卫部队建设;对武警部队、边防部队执行公安任务及相关业务建设实施领导和指挥。(十八)指导全省公安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组织实施并指导、管理全省公安教育、培训及技能训练;组织指导公安宣传工作;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人事工作。(十九)制定全省公安队伍监督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分析队伍状况,组织实施并指导全省公安机关督察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干部的监督;查处或督办公安队伍重大和较大的违纪案件。(二十)指导和管理铁路、交通、森林、海关部门公安处(局)的业务工作。(二十一)承办省委、省政府、公安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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