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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46号)和《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榕委〔2010〕28号)设立。其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人民防空和防灾救灾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人民防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依法管理全市人民防空(民防)工作。(二)拟订全市人民防空(民防)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依法组织实施。(三)拟订全市防空袭方案及各项保障计划并检查落实;组织人民防空演习(练),指导群众防空组织建设和训练工作。(四)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人民防空指挥、通信、警报建设规划;指导县(市)区开展人民防空指挥、通信、警报系统建设和管理;负责全市人民防空无线电管理工作。(五)负责监督管理全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指导、监督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落实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规划;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落实人民防空工作要求;指导全市人民防空平战结合工作;监督全市人民防空专用设备器材的生产和安装。(六)负责市级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的管理,提出编制全市人民防空经费预决算的建议。(七)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防空防灾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空防灾知识和技能;负责全市人民防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八)组织开展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监督检查全市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九)组织开展民防工作,完善全市防空防灾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平时抢险救灾和应急救援工作。(十)负责人民防空组织指挥工作,战时组织开展城市人民防空袭斗争,协助有关部门消除空袭后果。(十一)承担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人民防空的日常工作。(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福州警备区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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