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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46号)和《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榕委〔2010〕28号),设立福州市林业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其主要职责:(一)负责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并组织实施我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拟订全市林业发展相关规划和计划;组织开展全市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资源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承担全市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二)承担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造林绿化的责任。拟订全市植树造林规划,组织、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防沙治沙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林木种苗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全市义务植树、造林绿化;承担全市花卉管理工作;承担全市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市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三)承担全市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依法承担林地、林权管理相关工作;按规定负责全市森林采伐限额和森林经营方案编制的相关工作,并监督执行;依法承担监督检查凭证采伐、运输、经营加工林木工作;依法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四)承担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湿地保护的责任。拟订全市性湿地保护规划;组织实施建立湿地保护区(小区、点)、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五)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科学研究、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育、经营利用。(六)负责全市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依法组织、指导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七)承担推进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拟订集体林权制度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组织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承担市处理山林权纠纷工作小组的日常工作。指导全市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林业基层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八)监督检查各产业对森林、陆生野生动植物和湿地资源的开发利用。拟订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指导林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及利用;负责编制林业产业发展规划,指导林业产业经济布局和林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九)承担组织、指导、监督林业相关保护体系的责任。承担组织、指导、监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市森林防火规划和全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承担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承担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按权限查处全市林业重大违法案件;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全市森林公安队伍;组织、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预测预报;监督管理全市林业安全生产。(十)参与拟订全市有关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等经济调节政策。组织、指导、监督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提出林业专项等资金的预算建议;监督管理市级林业国有资产、市级林业各项资金;行使国有林场(含国有森林资源及其他国有资产)所有权职能;按规定承担市级林业固定资产投资的有关工作。(十一)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工作。管理全市林业标准化工作;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全市林业队伍建设。(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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