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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于1992年,1993年1月1日正式接管审判业务,下辖榕城区、揭东区、揭西县、惠来县及普宁市五个基层人民法院,全市共有人民法庭24个。市中级法院现有干警141人,内设立案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民事审判第四庭、行政审判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挂靠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办公室(司法鉴定室合署)、书记员室、研究室、司法行政装备科、监察室(与市纪委派驻纪检组合署办公)、政治处、司法警察支队、审判管理办公室、信访办公室、新闻宣传办公室、机关服务中心21个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监督和指导全市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接受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指导,向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审理法律规定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由市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二)审理基层人民法院移送的第二审案件。(三)审查受理不服本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四)审理由省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五)对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不明的案件指定管辖。(六)监督、指导和协调全市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七)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八)依法决定国家赔偿。(九)管理、协调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十)对地方性规章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判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十一)负责全市法院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人员;主管全市法院的监察工作。(十二)协管全市基层人民法院的业务建设和物质装备建设。(十三)结合审判工作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十四)承办其他应由市中级法院负责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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