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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民政局是根据中共揭阳市委、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的通知》设置市民政局,民政局是主管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草拟规范性文件和民政事业发展规划。(二)负责全市性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三)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管理工作;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四)组织、协调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五)负责烈属抚恤和伤残军人、孤老复员军人定补,革命烈属、义务兵家属、革命伤残军人的群众优待和革命烈士评定、革命伤残人员的评残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六)负责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退伍志愿兵、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军队落实政策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转业志愿兵、退伍义务兵、伤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及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军体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直接管理本级军休所。(七)组织、协调城乡救灾工作;负责救灾救济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管及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八)负责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工作;负责监督乡镇政务公开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实施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开展村(居)民自治活动,推动村(居)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九)负责城市社区建设的指导、协调、组织工作。(十)负责地名管理工作;审核地名的命名、更名、销名工作;规范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十一)负责行政区划工作、研究和修订全市行政区域规划;负责县(市、区)、乡镇(街道)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以及县(市、区)、乡镇(街道)行政区划界线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行政区域边界勘定和管理工作;承担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十二)负责婚姻登记、婚姻服务和婚姻介绍机构的管理工作。(十三)负责收养登记管理工作。(十四)负责殡葬改革和殡葬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十五)负责老年人、孤儿、弃婴(童)、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十六)负责社会福利工作,指导各类福利设施、福利事业单位、福利机构、福利生产企业和城市社区福利服务工作。(十七)负责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指导救助管理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十八)负责社会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负责管理、使用、发放福利资金和民政事业费。(十九)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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