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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揭阳市委、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揭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揭委发〔2009〕13号 ),设立揭阳市公安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中央和省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公安规范性文件,部署、指导、监督全市公安工作。(二)依法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掌握影响社会稳定、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并提出对策。(三)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侦查工作,协调处理或直接侦办重大刑事犯罪案件、国内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负责侦办涉及全市的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四)负责治安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协调处置重大治安事件和群体性事件,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管理户政、出境入境、外国人在揭阳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工作。(五)依法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六)负责对保安服务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七)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各县(市)公安机关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道路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以及对机动车辆(不含拖拉机)、驾驶人员的管理工作。(八)指导、监督、协调全市边防、消防工作。(九)负责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工作,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十)组织、指导、协调对恐怖活动的防范、侦查工作 , 防范、处理邪教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十一)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监所的管理工作,负责本级监所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收容教养和劳动教养审批工作。(十二)负责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的警卫工作 。(十三)组织实施公安科学技术工作。(十四)指导全市公安机关组织建设和公安民警队伍建设,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十五)指导林业部门的公安业务工作。(十六)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和督察工作,查处公安队伍重大违纪案件,指导全市公安队伍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十七)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公安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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