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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酒类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推动建立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总责的机制,建立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二)负责食品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制订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贯彻落实国家、省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指导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专项治理和综合检查。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三)监督实施国家药典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相关质量管理规范。(四)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组织查处跨区域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五)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六)推进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诚信体系建设。(七)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对外交流与合作。(八)指导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九)指导食品药品检验机构工作,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检验工作。(十)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市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十一)承办市人民政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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