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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城乡规划、城乡勘察测量和城乡规划设计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拟订我市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年度计划并指导监督实施,参与研究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二)组织编制我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园林和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区的城市设计,牵头组织编制或协调城市各专项规划,负责审校上报县(市、区)域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和中心镇总体规划,参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三)负责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规划管理,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负责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四)审核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图,核发各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五)负责市规划区内镇(街)、村庄规划管理工作,依照法律、法规审批市规划区内镇(街)、村庄规划,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对镇(乡)、村庄建设实施规划管理。(六)负责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验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七)组织编制清远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及有关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负责城市景观环境(包括城市雕塑、建筑小品、城市灯光及其他构筑物等)的规划管理。(八)负责城乡规划勘察测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乡规划设计行业监督管理和本市城乡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负责本市城乡规划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城乡规划档案的收集、保存、查询等管理工作。(九)监督检查规划区内城乡规划的执行,依法制止、纠正或撤销违反城乡规划和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违章搭建行为。(十)承办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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