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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全市工程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行业管理工作,拟订相关的地方政策、发展战略及管理规定并指导实施。(二)承担推进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工作责任。指导各县(市、区)制定公租房租赁及住房租赁补贴资格条件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市级财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安排并监督各地组织实施。(三)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提出全市房地产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指导与监管工作。(四)负责城镇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和房地产权登记发证工作,负责房屋测绘、租赁的监督管理,负责私房政策的落实和房屋产权纠纷的调解,指导房地产价格评估、交易工作。(五)指导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负责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六)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工程建设、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业的行业改革发展。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工程招标投标、工程监理、质量安全、施工许可、工程造价管理。管理城市建设档案。(七)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职责。负责全市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全市房屋安全鉴定监管工作;指导编制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或参与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八)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减排和行业科技发展的职责。组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指导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推广,负责发展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新型墙体材料的管理工作,指导行业注册师执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建设行业从业人员管理、技能鉴定及其继续教育工作。(九)指导村镇建设和农村住房建设,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十)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市综合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法律法规,并拟定地方政策或规范性文件;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统筹、协调、指导、监督组织实施。(十一)指导、监督城市道路及其配套设施、园林绿化和城市古树名木保护、市容和环境卫生、城市道路及公共景观照明的管理工作。(十二)参与市区管道燃气工程的竣工验收,会同公安消防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管理市区燃气安全,负责组织对燃气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十三)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城市综合整治和专项治理活动;负责城市综合管理的科学研究和社会宣传教育工作。(十四)依据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城市公共资源的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特许经营和招标出让的组织协调工作。(十五)承办市人民政府、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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