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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自然资源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土地、矿产资源、测绘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二)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矿产资源的责任。负责编制、实施全市国土与矿产资源规划,参与涉及国土资源相关规划的审查、审核,指导和审核县、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三)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监督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行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违规案件。(四)承担耕地保护的责任。组织制定全市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和补充耕地政策并负责指导、监督落实,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承担耕地面积占补平衡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五)负责组织开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工作。拟订节约集约用地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供应等政策,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制定与公布,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承担上报国务院、省、市审批的各类用地审查、报批工作。(六)负责地籍管理工作。负责提供土地利用各种数据,承担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工作,负责土地确权、定级、登记和城乡地籍管理等工作,承担市人民政府调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工作。(七)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工作。承担矿业权审批、矿业权市场监管、矿产资源储量监管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全市重要矿区、保护性特定矿种的勘查开采活动,承担调处矿业权纠纷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工作。(八)负责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市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指导、监督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等重要保护区的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等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与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承担国土资源应急管理工作。(九)依法实施测绘行业管理,组织制定本市基础测绘规划,管理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和其它重大测绘项目,审核测绘资质资格,负责测绘任务登记,管理测绘成果质量和地图编制工作,管理本市大地测量控制体系,管理、审核、发布本市重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监督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十)负责下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干部双重管理主管方的工作。(十一)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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