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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粤机编〔2009〕35号),设立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劳动力跨地区流动的政策,制定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办法,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开展就业援助,促进充分就业。(四)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推行职业资格制度,负责全市技工学校管理,牵头拟定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按权限负责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资格认定,指导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师资队伍建设和规范管理。(五)拟订和监督落实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并监督实施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组织预算执行情况的绩效评价工作,建立健全社保基金要情报告,负责社保基金监督举报。(六)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并依法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险政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拟订并依法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基本政策;负责企业年薪方案的备案及监督检查。(七)依法开展市本级工伤认定,县级工伤认定的行政复议和劳动能力鉴定日常工作。(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工资福利政策,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离退休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的审批,组织开展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的退休审批工作。(九)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全市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高级专门人才规划、培养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选拔和推荐工作,负责全市专业技术职称制度改革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的综合管理,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负责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十)执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教育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十一)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综合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务员法,组织实施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负责管理政府奖励表彰工作,承办市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的有关事宜。(十二)组织拟订全市农民工工作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工作。(十三)负责调解仲裁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拟定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的实施办法,依法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十四)承办市人民政府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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