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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财政局,是清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财政、税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二)拟订全市财政发展战略、中长期财政规划,参与分析预测全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地区经济措施,执行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措施实行经济调控、综合平衡社会财力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建议。(三)承担市级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市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级和全市预决算执行情况。(四)制定财政和预算收入计划,管理和监督各项财政收入,监缴国有资产收益,负责组织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和管理。(五)负责市级非税收入及各项政府性基金管理。贯彻执行彩票管理制度,监管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管理政府债务、政府主权外债业务,防范财政风险,管理财政票据,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监督全市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使用,参与监管住房保障,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六)根据省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政府采购政策、制度,制定我市的执行方案,负责建立和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贯彻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及分行业财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管理市级财政社会保障支出,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执行社会保障资金财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和涉外企业财务制度。(七)贯彻执行本市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及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制度,负责市级财政资金调度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工作,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制度并监督管理,监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工作。(八)贯彻执行会计法规和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管理和指导社会审计工作。(九)管理资产评估行业,指导和监督评估机构和注册评估师的业务,依法办理监管范围内涉及国有产权权益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和核准。(十)监督检查财税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检查、处理、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承担财政支出绩效管理工作。(十一)制定全市财政教育规划,组织全市财政人员培训,负责财政宣传和信息工作。(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财政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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