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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档案局(馆)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中央、省有关档案、地方志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定全市档案、地方志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二)监督、指导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和省属驻江大中型企业及各市、区的档案业务工作,开展档案业务咨询服务;负责全市档案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案件。(三)负责市直有关单位档案资料的接收、征集、整理和保管工作。(四)依法向社会开放档案地方志信息资源,开展档案展览、陈列和编纂出版工作;开展已公开文件的收集与整理、保管和利用,指导全市档案系统开展现行文件查阅工作。(五)组织指导档案和地方志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宣传教育、业务培训工作,参与江门市档案专业中、初级资格评审工作。(六)收集、整理和保存江门各个历史时期的地方志书、综合年鉴、地方文献与资料,组织编纂《江门市志》、《江门年鉴》和《珠三角洲城市年鉴》;组织地情调查研究、地方志资源开发利用和市级地方志资料年报工作;监督、指导各市、区地方志工作。(七)规划、指导与组织实施全市档案、地方志信息化建设,负责市情信息库建设管理和珠中江区域性档案目录数据中心的异地备份、保管、开发利用工作,推进档案、地方志工作的科学化管理和现代化建设。(八)承办市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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