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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江发[2009]16号)、市编委《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江机编[2009]7号)精神,设立江门市国土资源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土地、矿产资源、测绘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本市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二)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矿产资源的责任。负责编制和实施全市国土与矿产资源规划;参与涉及国土资源相关规划的审核;指导和审核所属市、区、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三)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监督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行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调查处理辖区的土地、矿产、测绘违法案件;负责调处涉及土地和矿产资源的信访纠纷,维护社会稳定;负责起草国土资源地方性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四)承担耕地保护的责任。监督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补充耕地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承担耕地面积占补平衡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五)负责组织开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工作。拟订节约集约用地政策并组织实施;对建设用地使用权储备、供应、交易、流转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制定、公布和实施;承担报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六)负责拟订地籍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提供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土地确权、定级、登记、发证和城乡地籍管理工作;承担市人民政府调处土地权属纠纷工作。(七)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采矿权的登记审批发证和转让报批登记管理;组织矿产资源调查,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组织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承担调处矿业权纠纷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工作;管理地质勘查成果。(八)负责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监督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等勘查和认定评价,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与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负责认定地质遗迹保护区;承担国土资源应急管理工作。(九)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市场管理工作。组织制定本市测绘规划和公共技术标准,监督管理测绘行业,负责测绘成果、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管理和公共服务提供。(十)负责下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干部双重管理主管方的工作。(十一)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省测绘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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