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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其主要职责是:(一)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二)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三)受理全市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确有错误的,提审或指令基层人民法院再审。审理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各类案件。(四)依法审判由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五)依法对基层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六)监督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七)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八)依法决定国家赔偿。(九)统一管理和协调全市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十)组织、指导基层人民法院办理司法协助事项,开展同外国司法界、国际组织之间的司法交流活动。(十一)对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十二)对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退休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助市主管部门管理全市人民法院机关的机构编制工作。(十三)管理全市人民法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十四)领导全市人民法院的监察工作。(十五)负责和指导全市法院的司法评估拍卖工作。(十六)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十七)负责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及机关职责内的安全工作。(十八)承办其他应由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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