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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民政局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地方规范性文件,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负责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和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烈士审核申报、褒扬工作;负责拥军优属工作;负责优抚事业单位和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三)负责组织、协调城乡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全市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四)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流浪乞讨及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五)负责全市镇(区)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申报工作,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地名规划,负责地名命名、更名、销名的管理工作,规范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六)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负责村(居)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调整工作,指导实施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城乡社区建设,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七)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八)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收养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九)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含异地商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实施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十)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十一)负责管理福利彩票销售工作,负责管理、使用、发放福利资金和民政事业费。(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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