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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经营、宣教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本市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燃气、城市桥梁、户外广告、城市照明、生活垃圾和余泥渣土处理、房屋征收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二)参与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与控制性详细规划。负责制订全市市政设施(除供水、排水设施外,下同)、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燃气、城市桥梁、户外广告、城市照明、生活垃圾和余泥渣土处理、房屋征收管理等专项规划。(三)根据市政府有关城市管理、经营、宣教的部署要求,制定城市管理、经营、宣教的目标、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落实。(四)负责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燃气、城市桥梁、户外广告、城市照明、生活垃圾和余泥渣土处理、市容市貌整治、交通标志及城市各类标志性小品、雕塑等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并监督其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及工程竣工验收。(五)负责审核有偿使用市政设施项目,组织有偿使用市政设施经营权招投标。(六)负责城市照明设施新建项目的技术监督、移交接收,城市照明设施运行监控、网络安全、照明信息化管理和城市照明新光源、新技术、新设备及绿色照明、节能照明的宣传推广应用工作。(七)指导、监督全市各镇(街道、园区)城市管理、经营、宣传业务,督促、协调全市城市管理规范化发展。(八)参与市民城市意识、公益观念宣传,组织城市管理、经营、宣教相关公益活动,推动农村城市化进程。(九)负责协调成员单位开展城市管理工作;管理、运用、维护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具体组织实施城市管理考核评比工作,定期通报城市管理考评考核结果。(十)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能,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十一)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能。(十二)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能。(十三)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各类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能。(十四)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乱摆卖、乱张贴、悬挂广告和占道经营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能。(十五)行使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音污染和建筑噪音污染、对在公共场所焚烧杂物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能。(十六)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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