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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主要职责:(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起草市场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有关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有关政策、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市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与相关行政许可。指导实施全市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以及依法由本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三)负责组织指导实施市场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指导查处全市市场监管领域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为。(四)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负责全市市场监管相关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组织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市消费者委员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五)负责反垄断执法调查工作。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据委托开展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调查工作。配合对全市经营者集中行为开展调查及其他相关工作。指导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六)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拟订并实施知识产权激励奖励制度、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和交易运营政策措施。指导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审查评议工作。指导和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统筹指导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动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七)负责保护知识产权。拟订并实施严格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制度措施。研究提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推动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负责组织指导实施商标、专利执法工作,组织指导实施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组织指导实施知识产权预警和涉外保护工作。拟订并实施鼓励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服务政策。(八)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全市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推行质量激励制度、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制度。统筹全市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协助推行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按规定权限组织开展产品质量事故调查、服务质量监测工作,协助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九)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和伤害监测工作。组织开展重点产品监督检查,指导和协助产品质量的行业、区域和专业性监督。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监督管理。(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统筹指导全市食品安全工作。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实施规定级别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十一)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研判、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十二)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分类管理制度。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化妆品经营、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并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十三)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风险防范和伤害监测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依法承担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工作。(十四)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标准化激励政策,规范标准化活动。(十五)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执行国家计量制度,推行法定计量单位,依职责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十六)负责统一管理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工作。拟订并实施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措施。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指导协调全市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行业发展。依法监督管理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工作。(十七)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领域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交流与合作。参与开展相关工作对外谈判。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十八)划入商务领域执法职责。(十九)划入下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二十)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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