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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审计局是东莞市人民政府主管审计工作的工作部门,实行东莞市人民政府和广东省审计厅双重领导体制。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我市审计业务规章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对直接审计、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二)组织对市本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对象整改的责任。(三)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审计厅提出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结果报告,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审计厅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1.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2.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3.使用市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支出。4.市人民政府投资和以市人民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5.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投资和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6.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以及市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7.市人民政府部门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8.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以及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市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五)对我市党政机关和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六)组织实施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市本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人民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八)指导和监督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和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九)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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