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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粤府〔2013〕85号)精神,设立汕尾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酒类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推动建立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地方政府负总责的机制,建立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二)负责食品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贯彻落实国家、省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指导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配合省局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治理和综合检查。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食品安全标准,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三)监督实施国家药典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相关质量管理规范。(四)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组织查处跨区域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五)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六)负责制定全市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食品药品检验监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七)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诚信体系建设;负责指导全市相关从业人员上岗培训、技能鉴定和继续教育等相关工作。(八)指导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九)指导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科研实验、临床试验工作,并指导本地区食品与药品检验机构、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技术服务中心的业务工作。(十)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市有关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十一)承办市人民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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