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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汕尾市委、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委〔2009〕12号),设立汕尾市水务局,为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水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水务工作的政策及有关规定。(二)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水务战规划,组织审核市内主要江河的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方向和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并组织实施;按规定权限审核审批有关水利项目技术设计。(三)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按规定开展水能资源调查工作;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四)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订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指导饮用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五)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市防汛防旱防风和防低温雨雪冰冻工作;对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防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市防汛防旱防风和防低温雨雪冰冻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务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六)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订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七)负责管理全市水文工作。协调水文水资源监测;协调对江河湖泊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实施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全市水资源公布。(八)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江河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江河、河口和滩涂的综合治理与开发;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县(市、区)及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承担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九)负责防治水土流失。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有关大中型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指导全市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十)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十一)拟订农村小水电发展规划;按规定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指导农村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然料工作。(十二)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仲裁跨县(市、区)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水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和其他水利水电工程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务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十三)负责水务科技教育工作;开展水务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开展水务行业质量监督工作。(十四)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水利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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