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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汕尾市委、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委〔2009〕12号),设立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贯彻落实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负责技工学校管理,负责大、中专毕业生报到工作,贯彻执行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措施。(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贯彻落实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组织实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基础养老金统筹办法,组织实施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五)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组织实施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拟订企业工资指导线和最低工资标准,对企业工资分配实施宏观调控。(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后勤服务人员管理办法,指导人才管理和开发工作,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负责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八)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的编制下达工作,负责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和教育培训工作,贯彻落实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九)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综合管理,组织实施公务员法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政府奖励表彰制度,做好政府奖励、表彰协调工作,承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领导人员职务任免的呈报及办理工作。负责市直和指导各县(市、区)政府部门公务员和其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十)负责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推选工作,负责科以下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因公出国赴港澳的政治审查工作。(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十二)组织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执法监察工作,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查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违法案件。(十三)负责对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承办政府间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协定合作项目的实施工作。(十四)承办市人民政府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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