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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惠市委发(2009) 25号),设立惠州市审计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 律法规,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专业领域审计工作 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 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二、负责对市本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 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 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 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三、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审计厅提出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 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 常委会提出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 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审 计厅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 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被审计单位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 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本级各部门(含 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2、县(区)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 支,市财政转移支付资金。3、使用市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4、市人民政府投资和以市人民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 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5、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市属国 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6、市人民政府部门、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 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 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7、国际组织、国际金融机构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赠款 项目和项目执行单位的财务收支。8、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市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五、按规定对县级以上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市委、市政府部 门主要负责人及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 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六、组织实施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 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市本级财 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审 计意见和建议,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或市人民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 处相关重大案件。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和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 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 审计报告。九、与各县(区)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县(区)审计机关。 依法领导和监督下级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下级审计机关实施特 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下级审计机关违 反国家、省、市规定作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县 (区)审计机关负责人。十、组织审计市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 适当方式组织审计市直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十一、组织开展审计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推广和指导 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建设国家审计信息系统惠州市子系 统。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审计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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