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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惠市委发〔2009〕25号),设立惠州市司法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二)领导、监督劳动教养和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三)负责法制宣传、普及法律常识及对外法制宣传工作。(四)领导、监督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依法负责律师、公证、社会法律机构相关管理工作。(五)指导、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六)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和帮教安置工作。(七)组织实施全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八)指导、监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及枪支、弹药、服装、车辆等物资装备工作。(九)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管理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工作,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察警务和警务督察工作,协作管理各县(区)司法局的领导班子。(十)负责全市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监督工作。(十一)参与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工作;归口管理市法学会,指导、监督、管理律师协会工作。(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司法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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