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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梅州市委、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梅市发〔2009〕63号),设立梅州市城乡规划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乡规划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我市城乡规划的地方规范性文件。(二)负责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市本级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及实施管理工作。(三)负责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内(含梅县区)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工作和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工作,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四)负责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内(含梅县区)各项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的规划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五)负责提出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内(含梅县区)城市内路、街、巷、市政交通设施名称的命名、更名申请。(六)指导、协调县(市、区)村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实施,依法审批有关村镇规划。(七)参与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八)负责规划设计行业管理和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管理。(九)负责城镇规划建设测绘和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十)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指导城镇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工作。(十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规划的审查申报和保护工作。(十二)负责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建设等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十三)对县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十四)负责管理下属事业单位。(十五)承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十六)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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