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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梅州市委、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梅市发〔2009〕63号),设立梅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梅州市版权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草拟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文物管理办法;制定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文物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和监督实施。(二)指导、协调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文物直属事业单位的体制改革、艺术创作和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艺术精品;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管理全市重大文化活动。(三)拟订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和文物产业规划;指导、协调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文物产业发展;参与重点文化设施建设,管理市级公共文化设施。(四)指导艺术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并实施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文物管理的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规划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文物事业科技工作,指导本系统的科学研究。(五)监管文化、出版物、广播影视及文物市场;指导文化、出版物、广播影视及文物市场稽查;指导和协调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对辖区内文化、广播影视、出版物及文物市场的管理工作;依法监管文化经营项目。(六)组织实行广播电视监听监看工作制度;负责全市广播影视社会行业的监督管理,审核本市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有线电视(卫星电视)设计安装单位,卫星地面设施接受单位、网上传播试听节目经营单位及宾馆、饭店经营视频点播系统业务申请。(七)负责对市广播电视台实行监督管理。负责拟订全市广播电视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广播电视技术检测工作。(八)对全市出版社实行监督管理;负责新建出版单位、设立驻梅记者站的审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新闻出版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九)审核市属报纸开版、刊期和期刊等项目的变更;负责监督管理公开报刊和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办理一次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组织审读工作。(十)负责书报刊发行管理以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经营和出租的监督管理;审批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电子出版物零售、出租许可证;承担辖区内非法出版物和非法违禁出版物的鉴定工作;依法查处非法出版行为;审核图书展销。(十一)负责全市著作权管理工作;负责著作权行政执法,依法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调解版权纠纷;监督指导版权集体管理和代理机构工作,审核作品自愿登记。(十二)负责全市的印刷监督管理工作。对报刊、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和互联网出版等出版单位,印刷企业、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复印、制作、进口、发行单位以及新闻单位驻梅记者站分别实行监督管理。(十三)指导和管理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文物的对外以及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负责办理全市对外文化交流项目的联络、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十四)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图书、群文、文博、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文物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工作以及行业的培训管理工作。(十五)负责《文物保护法》的宣传、贯彻和实施工作以及文物行政执法,指导文物博物馆事业以及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承担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十六)负责指导、监督社会文化、图书馆、博物馆事业;承担市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十七)指导辖区内各县(市、区)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文物事业以及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工作。(十八)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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