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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县监察局(中共和平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主要职责:(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纪委及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协助县委抓好党风建设,组织协调全县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监督检查县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镇人民政府及其领导成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县政府决议和命令的情况。(二)负责查处县委、县政府各部门,各镇党组织和县管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检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三)负责查处县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镇政府及其领导成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政纪的行为;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和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四)负责作出维护党纪政纪的决定,制定党风党纪政纪教育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和对党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的教育工作。(五)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理论及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拟订维护党纪政纪条规,参与制定党内法规。(六)负责党风政风监督检查和综合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抓好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执法监察工作以及综合治理工作;指导和督促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相关工作。(七)负责拟订全县预防腐败工作规划、政策、方案并组织实施,推动全县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八)负责监督检查全县纪检监察系统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章以及其他党内法规、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九)会同县直有关部门以及各镇党委、政府管理纪检监察干部,以县纪委为主会同县委组织部做好各镇纪委书记、副书记和县纪委、县监察局各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的提名和考察工作,审核各镇纪委其他成员人选;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县直单位内设纪检监察机构主要领导干部人选;按干部管理权限统一管理县纪委、县监委各派驻机构的干部;组织和开展纪检监察干部培训工作。(十)承办县委县政府和市纪委、市监委(市预防腐败局)授权、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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