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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旅游局主要职责为:(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统筹协调全市旅游业发展,拟订全市旅游发展战略、规划、政策,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县(市、区)旅游工作。(二)研究和推进旅游综合改革,协调节假日旅游、红色旅游工作,引导休闲度假,协调和推动国民旅游休闲计划实施。(三)制定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市场开发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韶关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推广活动,负责国内、国际旅游合作与交流事务。(四)组织市内旅游资源普查、规划、开发和保护工作,引导旅游业社会投资,引导旅游产品开发和旅游制造业发展,监测旅游经济运行,负责全市旅游统计工作及行业信息发布。(五)负责监督管理旅游服务质量和市场秩序,建立健全旅游联合执法机制,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负责全市旅游行业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旅游区、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等标准工作,依法负责有关旅游业务的审核、审批工作和出入境旅游管理工作,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指导行业组织的业务工作。(六)综合协调旅游安全的监督管理,制定旅游行业突发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与相关部门协调建立旅游应急救援体系。(七)组织拟订和实施旅游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推动旅游信息化发展,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市旅游公共服务体系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八)贯彻落实国家赴港澳台旅游政策,开展对港澳台旅游市场推广工作,承担赴港澳台旅游以及合作交流事务。(九)制定并组织实施旅游人才规划,指导旅游教育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实施旅游从业人员职业资格标准和等级标准工作。(十)统筹协调全市相关产业部门间的旅游合作与融合发展;统筹市内跨区域旅游资源规划、开发、整合及利用。(十一)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旅游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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