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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韶关市委、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韶市联〔2009〕]18号),设立韶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韶关市版权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为:(一)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关于文化艺术、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和著作权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拟订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版权)事业、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二)管理文化艺术事业,指导、协调艺术创作和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活动。(三)推进文化艺术、广播电视领域的公共服务,指导重点文化设施建设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管理市级公共文化设施。(四)指导、监督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组织协调全市文化市场整顿行动,负责对文化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对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五)促进全市文化产业发展繁荣,协调指导动漫和网络游戏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管理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监管网络游戏服务。(六)指导、管理社会文化事业,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事业和基层文化建设。(七)组织协调文化遗产的管理和保护,指导和管理文物保护工作及博物馆事业,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参与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八)负责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业务的监管,对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监管广播电视节目、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以及境外落地电视频道,监管、指导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传输、监测和安全播出,监管卫星电视、境外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指导电影发行、放映工作。(九)负责监管出版活动,组织开展对非法出版物、违禁出版物的鉴定工作,负责对新闻出版单位的行业监管,对从事出版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十)负责对互联网、手机、数字多媒体等非纸质媒体出版行为的监管,负责报刊社驻韶记者站和通讯社驻韶分支机构的监管,会同有关部门查处重大新闻违法活动。(十一)负责著作权管理工作,管理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和进口工作,监管印刷、复制、发行业及出版物市场。(十二)指导、管理文化艺术、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版权)等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十三)指导文化艺术、文化科研工作。(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文化厅、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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