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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韶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韶关市监察局(市预防腐败局)主要职责:(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和省委、省政府、省纪委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协助市委抓好党风建设,组织协调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监督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领导成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及市政府决议、命令的情况。(二)负责检查并处理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党的组织和市管的党员领导干部,中省驻韶单位(党的组织关系由地方代管的)党的组织及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管辖范围内的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三)负责查处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领导成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政纪的行为;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和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四)负责作出维护党纪的决定,制定党风党纪政纪教育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和对党员、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的教育工作。(五)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理论及有关实践问题的调查研究;拟订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六)负责党风政风监督检查和综合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抓好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执法监察工作以及综合治理工作;指导和督促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相关工作。(七)负责拟订全市预防腐败工作规划、政策、方案并组织实施,推动全市惩治腐败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八)负责监督检查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章以及其他党内法规、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九)会同市直有关部门以及各县(市、区)党委、政府管理纪检监察干部,以市纪委会同市委组织部为主做好各县(市、区)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工作,审核各县(市、区)纪检监察部门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市直单位内设纪检监察机构主要领导干部人选;按干部管理权限统一管理市纪委、监察局各派驻(出)机构的干部;组织和指导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十)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纪委、监察厅(省预防腐败局)授权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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