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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佛山市委、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佛发〔2009〕13号),设立佛山市法制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府法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督促指导全市依法行政工作,调查研究依法行政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推进依法行政的措施和建议,承担向省人民政府及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政府年度依法行政工作。(二)组织拟订、修改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负责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核,对市人民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负责代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及市人大常委会报送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合法性审查申请事项,监督指导全市规范性文件审查、审核及清理工作,依法纠正违法制定或者发布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指导全市规范性文件清理、编纂工作。(三)负责省交办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征集意见和整理上报工作,反馈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贯彻实施情况,并提出修改和补充意见的建议。(四)承担行政执法监督的责任。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审核行政执法队伍主体和人员的执法资格,做好《行政执法证》核发、监督使用和执法人员法律培训工作,负责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处理工作,协调部门之间在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过程中产生的矛盾和争议,根据授权办理市人民政府实施的行政处罚。(五)办理向市人民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代理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事务,监督、指导全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六)负责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事务。承办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重要行政措施发布前的合法性审查、重大合同审核及市政府领导交办的涉法事务,指导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办理市人民政府民事诉讼事务。(七)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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