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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的地方性政策和实施办法,组织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和监督实施。(二)负责住宅和房地产行政管理工作,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提出全市房地产行业政策的建议。(三)承担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和保障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指导监督各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组织实施,负责国有土地房屋的征收和补偿管理工作。(四)负责制定房屋交易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协同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指导房屋登记工作;负责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五)承担指导城乡建设的责任,负责规范、指导村镇建设和农村住房建设。(六)负责监督管理建筑市场,指导全市工程建设、建筑业的行业改革发展,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全市统一定额、工期定额和有关技术标准并监督和指导实施,负责推进工程勘察设计业的改革发展。(七)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参与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八)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减排和行业科技发展的责任,指导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推广,负责发展应用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管理工作,指导行业注册师执业资格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行业的职称改革及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组织制定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并监督实施,负责地下综合管廊统筹实施。(九)负责全市城镇燃气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燃气工程的组织实施;负责全市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保护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职责,处理全市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职责和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十)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以及城乡建设相关行政处罚权, 指导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巡查。(十一)负责组织全市性城市综合管理专项活动,查处跨区案件,督办城市综合管理的大案、急案;协调、指导、检查、监督各区城市综合管理工作。(十二)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城市道路及内河涌河面保洁、城乡市政公共设施以及城市景观照明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市容环境卫生、城乡市政公共设施和园林绿化公用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审核本级权限涉及的市容环境卫生、城乡市政公共设施和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并指导、监督其实施。(十三)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方面对外经济技术信息交流与合作、宣传教育和外事活动工作。(十四)受理群众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方面的投诉,办理市人大、政协有关议案、提案。(十五)承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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